孙鸿鹤:全面增强公共服务的普惠性 作者:孙鸿鹤 来源:黑龙江日报 更新时间:2022-07-11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在描绘“幸福龙江”美好愿景时强调,要推动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更有质量,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教育质量显著提升,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就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推动公共服务发展,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断丰富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供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推动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辩证看待公共服务面临的新问题

      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条件深刻变化,进一步发展面临新的机遇:

      一是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更加向往,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二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转型升级潜力足,内需空间广阔。三是人口结构变迁。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明显,人员流动更加频繁,人民群众生存发展对公共服务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四是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涌现,科技助推公共服务发展能力越来越强。

      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我省提出了持续增进民生福祉的“民生振兴”计划,更加明确了公共服务体系的补短板路径。在实现公共服务双轮驱动时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界定科学、权责清晰。科学界定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明确政府和社会、个人的权责边界。

      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既要关注回应群众呼声,又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类施策。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强化各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兜底责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四是坚持多元参与、共建共享。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放管结合,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发挥好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要建立标准,推动达标。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负责单位及支出责任,作为各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二要资源倾斜,补齐短板。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的软硬件短板弱项。三要缩小差距,提升水平。加大财政向特殊类型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缩小差距;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对象认定制度。

      聚焦新目标紧扣“急难愁盼”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振兴发展的重要工作,实施民生振兴计划,解决好重点领域民生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振兴发展成果。发展公共服务,要紧扣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急难愁盼”问题,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促进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大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获取方式更加便捷、供给主体更加多元。推动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

      一要突出重点,扩容服务。在统筹推进学前教育等方面,要着力构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普及三年学前教育。在养老助老方面要积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二要积极引导,普惠群众。统筹用好规划、土地、投资、税收、金融等多种支持政策,盘活现有设施资源,低价或无偿提供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帮助降低服务成本。按照保本微利、优质优价、节约资源、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推动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监测。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摘自《黑龙江日报》2022年7月9日调查研究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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