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店标:人格权编守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作者:李店标 来源:黑龙江日报 更新时间:2020-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亮点和创新之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积极回应,是我国对世界民事立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作为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涵盖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它遵循了从一般人格权到具体人格权的总分结构,以及从物质性人格权到精神性人格权的逻辑表达,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鲜明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的时代性。一是人格权编突出了以人为本和制度创新的理念,凸显了民法典以权利为主线的逻辑构造,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型法典体系的缺陷,预留了人格权制度的发展空间。二是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体现了对人格权这一基本民事权利的高度重视和全面保护,立足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科学判断,顺应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三是人格权编化解了基因编辑等科学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难题,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明确了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四是人格权编直面了信息时代对公民权利的新挑战,细化了民法总则中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既有保护规则,增设了性骚扰、信用信息与评价、自然人声音等涉及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则,表达了国家对信息时代公民权利保障的鲜明态度。

      第二,规范体系的衔接性。一是人格权编回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等系列部署,贯彻了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与党的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二是人格权编落实了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重要条款,拓展了宪法实施的民法路径,实现与宪法规范相衔接。三是人格权编呼应了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相关条款,协调了人格权宣告、确认和救济的规则体系,实现与民法典其他编相衔接。四是人格权编吸收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名誉权侵权等司法解释规则,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实现与司法解释相衔接。

      第三,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一是在规范体例结构上,人格权编与总则编形成相互衔接的外部关系,人格权编各章之间形成相互照应的内部关系,均呈现出典型的总分结构特点,强化了民法典体例结构的和谐统一。二是在核心概念结构上,人格权编通过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和抽象的兜底性规定,将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权益,形成了严谨的人格权概念体系。三是在规则类型结构上,人格权编坚持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统一,不仅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则,而且确立了与之相应的裁判规则,提供了民事纠纷预防和解决的基本遵循。四是在保护模式结构上,人格权编坚持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既注重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先预防,又注重对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进行救济,构建了积极的人格权保护模式。

      第四,保护范围的开放性。一是扩展个人信息内涵,将个人信息分为身份信息和活动信息两种类型,涵盖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内容,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更加清晰全面。二是将自然人声音纳入人格权范围,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满足了人工智能时代声音利益保护的需要。三是增强禁止性骚扰规定可操作性,明确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性骚扰行为的类型和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范性骚扰的义务,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四是加强自然人隐私权保护,既从正面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又从反面列举了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的各种行为,构建了具体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则。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博路1000号 邮编:150028 电话:0451-58670434 传真:0451-58670020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黑ICP备110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