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 潇,黄天宇,李 楠 | 传统乡村社会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生产率研究——基于近代东北地区的考察 作者:韦 潇,黄天宇,李 楠 来源:《学习与探索》 更新时间:2022-01-13

      一

      引 言

      农业生产率问题一直是经济史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历史上以农业为主的中国更是如此。特别是在近代,一是由于长期以来人口增长的速度远大于耕地增加的速度,使得农业生产率对于如何维持如此庞大规模的人口生计来说更加重要。例如根据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公布的数据,我国的人口指数从1873年的100增长到1933年的131,而同时期的耕地指数基本保持不变。二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兴起,新作物(如玉米、土豆、番薯等美洲作物)以及经济作物(如棉花、烟草、大豆等)的大范围引种,也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显著的影响。
      在现有文献中,经济史学家对于清代到民国时期农业生产率数据已经做了大量的收集整理和估算工作,并从劳动力、土地等要素禀赋、土地经营方式、种植作物选择等不同的角度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讨论。史志宏(2012)使用清代的地方志、民间契约文书等材料估算出清代的粮食亩产量和总产量逐渐上升,但是上升的幅度远小于农业劳动力的增加,因此单个劳动力的产出是逐渐降低的。黄宗智(1986)使用日本满铁公司在华北的调查数据,发现雇工经营式农场的单位面积产量与家庭农场并无明显差异,但是劳动生产率较高。这同样可以由家庭农场存在过剩的劳动力来解释,即著名的“劳动内卷化”现象。同时他还发现经济作物(如棉花)的种植可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值。胡浩和于敏捷(2015)利用卜凯在20世纪20年代的农户微观调查数据,发现耕作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之间的负向关系,即农场的规模越大,单位面积产量越小。刘克祥(1995)则发现在清末民初的东北地区,由于农户的耕畜、农机等工具较充足,而且人地矛盾较小,劳动力利用充分,因此东北地区的劳动生产率要高于关内地区。虽然现有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仍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由于史料的限制,一些生产率数据仅为尝试性的估算,在准确性上存在不足;二是相关的生产率比较限于基本的初步统计,缺乏比较系统性的计量考察;三是虽然租佃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曾相当盛行,但相关的实证研究目前十分匮乏。
      为了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利用20世纪30年代东北地区的农户级微观调查数据,结合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合约理论,实证考察自耕、分成或者定额合约下的租佃等生产组织形式对生产率的影响以及决定合约选择的因素。之所以选择近代东北地区作为考察对象,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东北虽然是近代才开始大规模开发的边疆地区,但是土地肥沃、物产丰饶。得益于移民的辛勤开垦以及国内外贸易提供的广阔市场,东北地区从落后的农业区一跃成为近代中国农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这为我们考察农业相关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素材。第二,正是由于东北地区作为后开发的移民地区,土地集中程度高,租佃盛行,而且土地产权明晰,并未像关内广大地区一样大规模地存在永佃权、田底田面权分离等现象。第三,东北地区保留着民国时期高质量的农村微观调查数据,使得我们实证考察租佃与生产率问题成为可能。
      本文的主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文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视角对农业生产率进行了实证考察,补充了现有农业生产率研究中对这个方面讨论的不足。其次,与已有实证文献主要使用初步的统计比较方法不同,本文利用高质量的微观农户数据,不仅为生产组织形式对生产率的影响提供了系统性的计量分析,而且还结合经济学理论对影响生产组织形式选择的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考察。最后,本文的发现丰富了经济史特别是东北区域农业经济史的相关研究,也为更好地理解近代东北地区农业的生产组织状况提供了经济学的视角。


      二

      历史背景:近代东北地区的开发与农业生产

      (一)近代东北地区的开发与生产
      东北地区作为我国后开发的边疆地区,在农业生产与经营方式上与关内地区有着显著的差异。早在战国时期,燕国就对辽河流域进行了开拓。明朝时期,朝廷在辽东地区实行军屯,用以增加赋税收入。到了清朝,东北地区作为“龙兴之地”,在清朝前中期,除了少部分“旗地”外,大片的土地都被清政府作为“禁地”而禁止私自开垦。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随着牛庄(后改为营口)被作为通商口岸对外开放,以及黑龙江以北超过1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被割让给沙俄,使得东北的边疆危机日益严重。为了缓解边疆危机、财政危机以及华北平原上严重的人口压力,清政府按照从南到北的顺序,依次大面积开放奉天、吉林和黑龙江的官庄、牧厂、围场和荒地给关内涌入的移民进行开垦,这即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闯关东”。据统计,1850年到1940年间,东北人口由约300万人增加到约4000万人,其中大部分新增人口是来自于山东和河北的农民。进入民国时期,当局政府延续了这一政策并对土地进行全面清丈,官庄旗地进一步大规模开放,在20世纪20年代掀起了一波大的移民浪潮,使得东北地区耕地面积快速增加,并且随着国际大豆贸易的兴盛,农民财富逐步积累。根据1914年第三次民国农商统计的数字,当时奉天、吉林和黑龙江的耕地面积分别约为5100万亩、4800万亩和3500万亩。而到九·一八事变之前,以上三省的耕地面积则增长到约5500万亩、6600万亩和5500万亩。
      由于东北地区是后开发的新垦区,因此相比于关内各地,东北特别是吉林和黑龙江的人口—土地压力较小,平均每个农户所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对较大。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的统计数字,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的人均耕地分别为30亩、71亩和108亩,而全国总体的平均数字约20亩。正是由于东北地区耕地资源较为丰富,劳动力运用更加充分,加上耕畜的普及甚至农业机械的运用,使得近代东北地区的农业生产率高于同时期的全国其他地区。根据刘克祥(1995)的估算,民国时期东北地区平均每个劳动力每年可以产粮食7200~9000斤,比江南和华北地区高出1~2倍。在东北不同地区,由于开发的时间早晚不同,农业生产情况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南部地区相较北部地区而言,人均耕地更少,而且耕地较为细碎化。北部地区虽然耕地较为广阔,但是农垦户多使用掠夺式的农耕法,注重短期产出最大化而不注重对土地的施肥与养护,导致土地生产率逐年下降。此外,九·一八事变之后,由于日寇入侵导致的治安混乱以及日伪政府实行的一系列农业生产管制以及掠夺政策,使得沦陷时期东北地区的农业生产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状态,农产品总产出和单位面积产出出现逐年下降的现象。

      (二)近代东北地区的土地租佃
      在清末民初时期,随着清王朝统治的瓦解,一些大军阀、大商人、大地主趁机利用多种手段兼并土地,使得民国时期东北大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由于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人不可能完全由自家进行耕种,加之关内涌入大批无地移民,因此租佃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土地经营方式。同时,伴随着租佃经营的发展,佃农的身份提高,并逐渐获得更多的自主耕地经营权以及租佃合约选择权。地主和佃农、雇农的关系逐步向不含依附关系的纯经济关系发展。民国时期东北地区关于佃农户数和土地集中度的一些统计数字如表1所示。总体来看,北满地区的土地集中程度高于南满地区,南满地区地少人多,无地农民较多,因此租佃制度更为发达。

      一般而言,土地租佃生产方式可以分为永佃制和普通租佃两种。但在东北地区土地租佃形式相对简单,基本不存在永佃情况,而是以普通租佃为主。租佃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约的方式进行,在土地租佃合约中不仅要明确土地区位、租额、租金形式、租期等,还需要明确主佃双方权利与义务,有些地方签订合约时还需要担保人。此外,就土地租佃契约主佃双方约定租佃期限来看,东北地区土地契约多为短期合约,一般以一年为主,三年以上合约较少。例如,根据民国19年(1930年)吉林省永吉县、黑龙江省东兴设治局进行的农业调查,租期一年的租户比重为98.8%,租期三年以上租户为1.2%。短租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东北地区移民较多,土地需求大于供给,佃农过剩,租种竞争激烈;二是边疆地区人口流动大,地主对频繁更换的佃户缺乏了解。因此,短期土地租佃合约是东北地区土地租佃的又一大特征。而对于合约类型,主要分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而根据交纳的地租形态,则分为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例如,奉天省货币定额租制比较流行,而在奉天以北的吉林和黑龙江,实物定额租制和实物分成租制较为普遍。具体的地租额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地方惯例的不同而不同。如奉天辽阳县的货币定额租金为每垧17~35元;而黑龙江境内的分成制地租率,若地主提供生产工具,则按地主六、七分,佃农三、四分的比例分成,若佃农自备生产工具,则分成比例相反。
关于主佃双方如何选择具体租佃合约形式这个问题,具体影响因素较多。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南满地区由于开发较早,城镇化程度相对较高,因此住在城镇的不在村地主较多。由于此类地主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无法监管佃农的劳动以及勘定具体产量,因此交易费用低的定额合约在南满地区十分流行。同时,工商业等产业的发展也使得农民相对富裕,因此佃农更有能力在定额合约下进行生产投资。此外,风险的分担与激励也是合约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例如根据满铁调查,在1936年铁岭县的8个分区中,治安状况相对较差以及易受水灾影响的低洼区域,分成合约的比例相对较高。

 
      三

      理论框架与待检验假说

      为了提炼可供实证检验的假说,本文主要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合约理论的框架下,分析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对生产率的影响。关于租佃合约对生产率影响的讨论历史十分悠久,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富论》中认为分成租佃制是奴隶制的残余,会造成佃农对土地改良的激励不足。进入新古典经济学时代,Marshall(1920)运用边际分析方法,认为在分成合约下,均衡时佃农的边际产量大于其边际成本,即佃农的劳动投入低于社会最优值,因而是低效率的,这个结果被称为分成合约的“马歇尔无效率”(Marshallian inefficiency of sharecropping)。目前主流的理论模型则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引入租佃双方信息不对称,即由于地主监管佃农劳动的交易费用很高,同时佃农在分成合约下激励不足,因此投入生产的努力程度较低。而对于定额合约,由于佃农可以获得除了固定租金以外的全部产出,因此无需监管便可拥有与自耕相等的劳动激励,故而生产率高于分成合约下的佃农。该结论在世界各地也得到了一定的实证支持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本文的第一个假说。
      假说1:定额合约下佃农的生产率与自耕农无差异,并且两者均高于分成合约下的佃农。
      此外,近代以来经济作物的大规模引种,对农户的单位面积产值也有重要的影响。从生产函数上看,当农户的劳动力和土地投入保持不变,并且在单位面积产量基本保持不变的假设下,由于主要用于出售的商品作物(近代东北地区的大豆、小麦、苏子等)可以得到更高的售价,因此农户在单位面积土地上获得的以货币计算的收益会更高,由此得到以下假说。
      假说2:商品种植率更高的农户,单位面积土地和单位劳动力的产值更高。
      对于上面提到的分成合约,如果它的生产率较低,那么为什么它还会在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内的各个地区流行呢?张五常(1969)在其著作《佃农理论》中开创性地提出,在自由市场、私有产权、零交易费用和不存在风险的前提假设下,分成、定额和工资合约的效率是相同的。在现实中,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形式的原因在于,由于存在风险和交易费用,不同的合约形式各有其优缺点。分成合约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合约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但交易费用较高;定额合约则与之相反。因此合约选择需要在风险与交易费用这两方面之间进行权衡。随后,Stiglitz(1974)在委托—代理的框架下将张五常的思想数学模型化,他认为定额合约对佃农的生产提供最大的激励、最低的监管成本,但是佃农必须承担所有的风险;工资合约则提供最小的激励、最高的监管成本,但风险完全由地主承担;分成合约则是这两种合约之间的一种折中选择。在佃农是风险厌恶的假设下,由于存在生产风险以及道德风险所产生的监管问题,分成合约是一种次优的理性选择。根据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得到下面两个假说。
      假说3:自然灾害风险越大的地方,由于分成合约可以分担风险,因此更为流行。
      假说4:地主住在村庄中的话,由于可以较低的交易费用对佃农的劳动进行监管,因此分成合约被选择的可能性更大。
      接下来,本文将利用民国时期东北地区的农户级微观数据,就生产组织形式对生产率的影响以及其决定因素作系统性的实证考察。


      四

      数据来源与实证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伪满洲国国务院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所做的“满洲地区农村实态调查”为主要数据来源,实证考察风险、交易费用等因素对近代东北地区合约选择的影响。本项调查是在伪满洲国国务院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主持下,由日本满铁调查部负责具体实施。该调查具有样本地域覆盖广、内容全面的特点,共涉及伪满洲国41个县45个自然村。调查分两轮进行,第一轮调查是在1934年实施,调查地区为北满地区16个县19个村庄;第二轮调查是在1936年实施,区域以中、南满洲地区为主,涉及25县26个村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人员构成、家族移民史、亲属关系、土地等财产数量、土地租佃、收成、纳税、消费、金融借贷等。
      此项由日本侵略者主导的农村入户调查,毫无疑问是为加强日本侵略者的殖民统治而服务的,无论个别调查员的动机如何,调查结果自然不可能完全真实客观。尽管如此,此项调查仍然具有相当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原因如下:首先,调查采用入户的方式,收集了详细的户别微观数据,而民国时期的其他调查,则只提供了笼统的统计数据;其次,调查采用了现代经济人类学的理论模式,调查内容系统而规范,调查员则主要由训练有素的各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因此,该调查仍然是近代农村调查中质量较高的数据之一。同时,由于该调查内容较好地揭示了20世纪30年代中国东北地区乡村社会的基本经济社会特征,因此被国内外学者广泛地用作学术研究。

      (二)实证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就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商品作物种植等因素对生产率的影响进行实证考察,并且探讨风险与交易费用对租佃合约类型选择的影响,具体的核心变量以及实证方程设定如下。
      1.对生产率影响的考察。本文使用OLS模型就自耕、定额租佃、分成租佃等组织形式以及商品作物种植对生产率的影响进行考察,实证方程设定如下:
      productivityi=α0+β1·self_cultivatei+β2·share_contracti+com_ratei+γ′z1i+ξi(1)
      其中,被解释变量productivityi为第i个农户的单位面积产量或产值(土地生产率)以及单个劳动力的平均产值(劳动生产率)。核心解释变量self_cultivatei和share_contracti分别为自耕农和分成合约佃农的虚拟变量,定额合约佃农则作为缺省的参考组;com_ratei为农户种植主要商品作物(大豆和小麦)的比例;z1i为一系列控制变量组成的向量。由于生产率主要受当地自然环境和土地质量的影响,而《东北经济小丛书·资源及产业(上)》根据各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将东北地区划分为7个农业区,并且在每个区内将土地质量划分为4个等级,因此本文将根据此信息控制调查村庄所在地的区域特性以及土地质量状况。另外我们还在控制变量中加入农户所拥有的耕畜、大型农具数量、当地自然灾害指数以及东四省的省级虚拟变量。
      2.对合约选择影响的考察。为了实证考察风险、交易费用等因素对合约选择的影响,本文使用此类主流文献中最常用的Probit模型进行相应的回归分析,具体的回归方程设定如下:
      contracti=α1+π1·riski+π2·landlordi+π3·dis_cityi+δ′z2i+εi(2)
      其中,contracti表示第i份合约的类型。核心解释变量riski为当地的灾害指数,本文选取由大、小型旱涝灾害发生的次数计算所得到的灾害指数作为备选的代理变量,将各地每年的灾害状况分为五个等级:1为大涝、2为小涝、3为无灾、4为小旱、5为大旱,灾害的数据统计来自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的《中国近500年旱涝分布图集》。根据东北某些地区历史灾害数据的可得性,我们统计了近代(1900—1936年)各个被调查村庄的旱涝灾害数量并构建了灾害指数指标riski。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为灾害指数=小型灾害×1+大型灾害×2,即先按灾害的大小赋予不同权重,然后再进行加总。landlordi是地主是否在村,用以作为交易费用的代理变量。此外,dis_cityi是该村庄到大城市的距离,用以考察城镇化的发展对历史上分成合约逐渐向定额合约转变的趋势的影响。z2i是一系列与合约选择有关的控制变量,包括租佃双方经济身份、租佃土地质量、面积、所在村庄距离县城距离、村庄规模、村龄、人均耕地面积、土地基尼系数以及省级虚拟变量。
      由于版面原因各个变量的统计描述信息表略。研究显示,在 45个调查村庄里,平均村龄为106年,每村平均42户,人均土地1.06垧(公顷),至县城距离平均30里。同时,北满和中、南满地区在各项村庄特征中也显示出了明显的差异。南部地区由于开发时间早,村龄更长(156对54年),人口也更稠密(乡村规模48对36户,人均耕地0.56对1.59垧),并且辽河流域的自然灾害相对更频繁(灾害指数36对33)。而北部地区的土地则相对更集中在作为第一代开拓民的地主手中(土地基尼系数0.73对0.63)。对于农户的生产变量特征,可以看到南部地区由于土地所有权较为分散以及细块化,因此自耕农比例(47%对38%)较高以及农场面积较小(5.57对20.33垧)。生产率方面,由于南部地区劳动力密集程度更高,因此单位面积产值更高(62对20银圆),而单个劳动力的平均产量则基本相等。租佃合约特征方面,分成合约在北部地区较南部更为流行(47%对28%),北部的在村地主更多(50%对44%),土地质量也更高(上、中等地占比78%对65%)。


      五

      实证结果

      (一)生产组织形式对生产率影响的回归结果
      表2给出了生产组织形式对生产率影响的回归结果(方程1)。其中第(1)~(5)列的被解释变量分别是大豆、高粱、玉米、粟和小麦的单位面积产量。可以看到,对于这5种当时东北地区最主要的农作物,相对于参照组定额合约佃农来说,自耕农的单产量虽然普遍较低,但是除了玉米之外都不显著。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分成合约佃农的单产则显著低于定额合约佃农。表2第(6)列和第(7)列,我们分别以农户所有农作物加总的单位面积产值和每个劳动力平均产值(以货币计算)作为被解释变量,同样发现定额合约佃农的对应单位产值显著高于分成合约佃农,而且与自耕农无统计显著的差异。从数值上看,定额合约佃农的单位面积和劳动力产值分别比分成合约佃农高24%和19%。以上结果印证了假说1的结论,说明存在由于分成合约的激励和监管不足问题导致的“马歇尔无效率”现象。此外,对于商品作物,表2第(6)和第(7)列的结果显示,当时东北地区最主要的商品作物大豆和小麦的种植率越高,土地和劳动力的单产值均显著越高,这与假说2的结论相一致。总体上看,我们的实证结果揭示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以及商品作物的种植对生产率的影响,并且验证了相应的假说。

      (二)合约选择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
既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会对生产率产生影响,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人们选择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就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此本文还拓展考察了影响生产组织形式,即合约类型选择的因素。在文后表3中给出了回归方程(2)的回归结果。在第(1)~(3)列中可以看到,在将灾害指数、地主是否在村和到大城市距离分别单独放入回归中时,它们的系数都至少在5%的水平下显著。灾害指数为正说明了当自然灾害更加频发时,分成合约被使用的概率越大,这与假说3一致。地主是否在村为正说明了由于在村地主可以更容易监督佃农的生产,因此可以选择交易费用相对更高的分成合约,这与假说4的预测相符合。此外,到大城市的距离为正说明了距离大城市越近的地方,受城市发展辐射的程度越大,因此定额合约出现的概率越大,这与分成合约逐渐向定额合约转变的历史趋势相符。在表3的第(4)列,我们将这三个变量同时放入回归中,结果仍然保持不变。从数值上看,当地主在村时,分成合约被使用的概率提高12.6%,而当灾害指数或到大城市距离分别提高1%时,分成合约被选择的概率分别上升95%和9.8%。此外,为了进一步控制租佃双方的财富信息,我们在表3第(5)列中用租佃双方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代替双方的经济身份。结果显示,灾害指数和到大城市距离仍然显著为正,地主是否在村变得不显著,这是因为在这个包含双方土地财富信息的子样本中,地主基本都是住在村里的,因此变量的变异不足导致了这一结果。总的来看,表3的回归分析揭示了影响近代东北地区土地租佃合约选择的一些主要因素,结果说明了风险分担和交易费用理论可以很好地应用于东北地区的农业实践中。


      六

      结 论

      农业生产率的影响因素问题一直以来受到经济学各领域的广泛关注。在经济史领域,现有研究虽然从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土地经营方式、农作物选择等方面对生产率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视角进行的考察则十分匮乏。本文利用20世纪30年代东北地区的农户级微观农业调查数据,结合经济学理论,对生产组织形式如何影响生产率以及农户生产组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在生产率方面,对于大豆、高粱、玉米、小米、小麦这5种当时东北地区最主要的农作物以及农户所有农作物的总产值(以货币计算),定额合约佃农的土地和劳动力生产率均与自耕农无显著差异,但都显著高于分成合约佃农,说明存在由于分成合约的激励不足问题导致的“马歇尔无效率”现象。在合约选择方面,无论是风险分担还是交易费用理论,都可以较好地解释东北地区租佃合约类型的选择问题,即当地自然灾害风险越大、地主在村以及距离大城市越远时,分成合约被使用的概率越大。
      本文不仅为生产组织形式对生产率的影响提供了系统性的计量分析,而且还结合经济学理论对影响生产组织形式选择的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考察,因此补充了农业生产率相关文献,同时丰富了经济史特别是东北区域农业经济史的相关研究,为更好地理解近代东北地区农业的生产组织状况,提供了经济学的视角。


      韦 潇,黄天宇,李 楠:《传统乡村社会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生产率研究——基于近代东北地区的考察》,《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11期,第135—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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