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雷振,潘晨雨 | 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轨迹、逻辑与动阻力机制——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 作者:臧雷振,潘晨雨 来源:《学习与探索》 更新时间:2022-01-13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中国社会经历了广泛而深刻的转型过程,社会治理体制也随之发生持续性变革,并在探索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的社会治理由计划经济时期严格的管控体制,发展至今已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取得了巨大历史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治理现实,如全球新冠疫情大流行、国际环境日趋复杂、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以及累积的技术风险等,都加剧了当下社会治理难度。与此同时,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等关键词不断出现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逐渐成为新时代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变迁将直接影响社会各领域的运行与发展。
      过去70余年的实践探索与宝贵经验为更好建设社会治理格局、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历史镜鉴,更为全面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来领导社会建设成果提供了历史脉络。从宏观视野来看,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经历了“管控”“管理”到“治理”的变迁历程,但是这种局限于宏观历程的考察往往忽视制度变迁的复杂性、系统性,不利于“全景式”把握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全貌。因此,运用规范理论框架对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历程进行归纳梳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尝试的研究方法。为此,本文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框架对新中国70余年社会治理体制变迁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制度演进的理论逻辑,检验制度发展的动力与阻力机制,进而总结社会治理体制经验,为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提供对策建议。

 


      一、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有效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范式是确保研究规范开展的基础,对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变迁分析也不例外。在已有的研究中,朱涛、陈鹏等学者从历史视角对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并运用规范理论进行综合提炼、归纳分析和规律探讨。但这种探讨尚未充分展开,相关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历史制度主义关注制度本身,旨在从历史回溯中探究制度变迁背后的规律,为制度变迁提供具体而详实的理论分析框架。历史制度主义在中观层面上对制度本身的关注,链接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的微观的“行动者”与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宏观的“观念”等概念,建构了“宏观结构—中观制度—微观行动者”的分析结构。
      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要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处于关键时间节点的外部冲击,社会中的内生行动者基于外部压力推动制度变迁;二是制度变迁是“均衡—断裂—均衡”的过程。制度在均衡时期不会发生明显变迁,在关键节点断裂则产生变迁;三是制度变迁中存在 “路径依赖”现象,即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会很大程度影响后续制度变迁的过程,使制度变迁所遵循的惯性不断自我强化。当然,也有学者指出路径依赖研究过于重视制度的静态稳定性。但是,随着学界从早期强调制度变迁的剧变性,转向当前强调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使以路径依赖为视角的相关研究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学界对制度变迁动力与阻力的研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外部来源,艾肯贝瑞、豪尔等学者主张重大的外部冲击导致制度变迁。二是内部来源,舒尔茨提出的人的经济价值及海杜提出的内部结构性要素,对行为者的观念、行为及其制度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三是混合来源,部分学者综合了内生要素和外部要素提出了制度变迁的混合模型。马洪尼、席伦认为解释制度变迁过程需要整体审视制度的变化和维持过程,故有必要将行为者、结构等内部变量与外部冲击进行综合分析。程波辉通过“观念—结构—行为”的制度范式分析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动阻力。
这些研究初步展现出制度变迁动阻力研究中的结构、行为者和观念是普遍选择的变量。因此,立足于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和上述文献总结,本文对社会治理体制变迁逻辑提出了“断裂—均衡”的解释框架,对制度变迁的动力与阻力机制提出了观念、权力结构和行为者等影响变量,这些共同构成了

 


      二、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变迁历程(1949至今)

 

      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分析社会治理体制变迁,首先需要把握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发展脉络。从宏观层面来看,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建设,到改革开放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直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变迁历程,本文将以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年份作为时间节点,对中国社会治理体制进行分段阐述。

      1.制度创建时期(1949—1956年)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的社会治理由国家治理和社会自我治理共同实现。国家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权威专制管理,但国家权力始终没有到达县以下;社会自我治理以本土伦理道德纲常为基础,依靠宗族和地方乡绅实现家长式宗法统治。新中国成立之后,在苏联模式的指导下,中国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也标志着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的开启。此时,“社会治理”虽然没有被明确提出,但是建立新政权的过程必然存在大量的社会治理实践,尤其是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建立,使国家管理权力到达基层,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范围。全面推广革命价值观,建成革命化的新社会成为这一时期的价值导向。宣传普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强化意识形态,开展政治运动清理旧社会遗毒等构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不仅以革命的方式迅猛摧毁了旧社会遗留的社会结构,而且培育了新社会价值观,建立起国家与社会高度聚合的总体性体制。

      2.制度稳定时期(1957—1977年)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共中央以“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为总路线,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带动了社会建设,农村成立人民公社、城市组建单位和街区。人民公社、单位等组织结构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是政府的附属体,体现了“政社合一”的特征。国家通过城市的“街区”和“单位”、农村的“人民公社”来实现社会治理,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计划型社会治理体制。由于承袭了上一阶段的革命价值,广泛动员群众自主参与成为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的主要特征。这种计划型社会治理体制极大提升了国家对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对资源的高效整合能力,这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是十分必要的,但也相应降低了社会的流动性。

      3.制度转型时期(1978—1992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党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建设小康社会、追求共同富裕成为价值导向。为进一步释放社会发展活力,国家权力日益从社会的具体事务管理中退出,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社会治理体制逐步变革。在农村,人民公社制度逐渐瓦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落实;在城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被打破,城镇单位制逐渐瓦解。严格的计划体制开始松动,人员社会流动加速,这与传统的计划型社会治理体制产生了大量矛盾。城市中大量流动人口带来了严重社会治安问题。与此同时,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1982年宪法确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入制度化发展轨道。这一时期计划型社会治理体制的全方位松动,新的社会观念开始萌动,但政府对社会治理仍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体现出过渡型社会治理体制的特征。

      4.制度渐进调适时期(1993—2002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一创举宣告了中国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巨变,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领域,重塑了社会形态,社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开始建立。市场化改革全面深入地改变了经济结构,国营企业改头换面、多种经济形态相继涌现,单位办社会的模式逐渐消失。这种转变也对政府的职能提出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行政服务等新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当务之急,社会治理体制实现了功能性再造,现代社会治理体制雏形初现。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成为这一时期政府治理社会的重要理念,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支撑。民间社会组织不断成长,国家对社会组织管理日益完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但是,由于过于强调“市场化”,导致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现象,其中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问题最为突出,正是这些问题催生了部分民生领域的“社会的反向运动”,一些公共服务的“去商品化”“再分配”议题重新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社会治理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5.制度逐步完善时期(2003—2012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领域的改革势如破竹,社会治理领域也因之发生深刻的变化。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改革开始从经济领域深化到社会领域,社会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四个建设”,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并强调“四个建设”全面协调发展。这标志着改革日益触及社会深层领域,“社会”开始作为独立的领域被剥离出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自此,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到国家战略层面,由中央推动的社会治理创新试点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全国各地涌现出大量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为保障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国家在强调社会稳定发展的同时,确立了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

      6.制度发展创新时期(2013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官方文件中更普遍地使用“社会治理”一词,鲜明地提出了对现代社会治理的战略构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国家大力发展社会组织以激发社会活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提升公民参与能力,力求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标志着社会治理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人民为中心、以民生为根本、以美好生活为目标社会治理创新理念,在实践中表现为脱贫攻坚、环境治理、应急管理等改善与保障民生的战略举措,着力于协助人民群众实现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三、社会治理体制变迁逻辑

 

      历史情境是宏观的社会环境背景,是制度变迁的底色,决定了制度变迁的宏观方向和整体逻辑,为制度生成、变迁与稳定提供了结构性动力。制度在存续状态中嵌入具体历史情境,就会在其发展的脉络中发现变迁的基本逻辑。而通过考察社会治理体制的变迁则可以看到其结构性特征,并根据关键节点与路径依赖勾勒出变迁的样貌形态。在关键时间节点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契机,其表现就是旧制度退出、新制度产生,从而改变制度的走向。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使得制度自我维持、自我稳定、继而进入自我“锁定”的惯性状态。一旦遇到重大事件打破原有的平衡,就会再次迎来制度变革的契机,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又迎来新的路径依赖的起点,如此往复循环,形成持续的“断裂—均衡”循环。社会治理体制变迁是在宏观历史情境下,由偶然的关键节点与必然的路径依赖共同作用形成了“断裂—均衡”式制度演变模式(如图2所示)。以宏观历史情境为背景,基于时间尺度的制度变迁轨迹,是由多个关键节点的制度断裂和断裂节点间的制度强化组成,其构成方式更为细致地展现了图1中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逻辑。
      1.制度选择的历史情境
      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时强调历史情境的重要性。例如,斯坦默认为应当在制度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宏观社会背景中去解释制度。宏观社会背景既作为前置变量影响制度选择、行为者的观念与行为,又作为制度变迁的目的,以解决当前社会问题并促进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7),以国家管制、计划体制为特色的传统社会治理体制,是历史赋予的必然制度选择,主要取决于下列宏观社会背景:(1)清理社会遗毒,彻底改造旧社会。旧社会经济凋敝,国民文化水平不高,黄赌毒恶遍地,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这些遗留问题,在政府主导下实施了扫盲识字班、妓女改造、肃清烟毒、处理流氓黑社会团伙等一系列措施。(2)建设新政权,建设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治理体制,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行直接调控与高效管理。(3)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成长起来的领导人怀有深厚的革命思想和革命作风。从苏联和东欧学成归来的人才,必然将苏联的社会治理理念引入新中国,并深刻融入社会治理体制建设。(4)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面对复杂的国外形势,在“一边倒”外交政策指引下,中国政府也更倾向于借鉴苏联的社会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治理体制逐步由以计划为特点的传统社会治理体制向以“面向社会”为主要特点的现代社会治理体制转变,这一过程主要取决于下列宏观社会背景:(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计划型社会治理体制日益表现出“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导致社会发展缓慢、缺乏活力。尤其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启动,中国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使得社会治理体制亟须改革创新。(2)国际环境的变化。随着世界局势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促使中国在学习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改变计划指令型的社会治理方式。(3)改革开放前,中国广大农村生产力低下,大量知青回城面临失业的窘境,社会矛盾空前集中,社会治理工作需要相应地调整。(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日益深化,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逐渐放松。政府开始倡导基层自治、培育民间力量。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兴起,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体制改革。

      2.制度断裂的关键节点
      制度变迁过程是“断裂—均衡”的过程,由关键时间节点和在关键时间节点形成的制度共同构成。关键时间节点在制度变迁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关键时间节点往往表现为经济、政治等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打破制度原本的平衡形成断裂,行为者往往会立即采取行动修正旧制度,催生制度变迁。基于前文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历史的考察,可以看到四个关键时间节点:(1)1949年新中国成立,建立了新政权,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性质,在中国建立了计划指令性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时期塑造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样貌,以“计划”为中心、配合计划经济体制。(2)1978年改革开放后,政府转变工作重心,充分释放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在市场高效率的压力下计划性社会治理体制日益松动,社会治理部门开始面对复杂的社会新问题,从而推动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变革。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经济建设仍然是主旋律。(3)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促使社会管理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经济体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刻改变,社会治理的内容、理念及方式也随之发生变革。(4)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鲜明特色,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日益完善,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奠定了坚实基础。上述四个关键节点的前后时期都是制度变迁中的断裂期,衔接起了整个制度变迁过程。而在断裂期中间的均衡期,制度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3.制度强化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表现为过去的制度选择对现在和未来制度变化产生的惯性影响,制度会维持初始路径并不断自我强化。纵观70余年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制度在变迁中仍然表现出了较强的惯性,存在着多重路径依赖。
      梳理70余年来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到其中存在三重路径依赖:(1)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制度依赖。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文化基础主要表现为政府本位的“强政府”思想、大一统思想,并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治理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面临极为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的发展任务,人民更期待一个强大的政府运用统一的力量有效整合资源,这就使得计划性的社会主义集体制度成为必然选择。(2)社会主义道路的路径依赖。虽然改革不断深化,但计划指令性的管理方式并没有立即退出,而是在某些领域一直延续,并在市场化改革过渡期间留下了深刻印记。(3)改革开放后维持社会稳定的路径依赖。保持社会稳定曾经是改革开放初期维护生产秩序、追求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社会矛盾频发的改革过渡时期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转型,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因此亟须变革传统社会稳定机制,建立新型韧性稳定。

 


      四、制度变迁的动阻力交互作用机制

 

      机制是“固定互动规律的因果关系”。本部分将以“结构—行为者—观念”的框架分析动阻力与制度变迁的因果关系,回答社会治理体制为什么会变迁、怎样变迁以及变迁的动力、阻力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虽然机制产生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但它却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中发挥作用,制度变迁的动阻力机制也在具体历史情境中发挥作用。权力结构改变不同行为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催化行为者的行为选择,权力结构也受到宏观社会观念的影响与制约。行为者是制度变迁的实现载体,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与阻力的具体体现。观念既能作为一种宏观社会思潮,诱发权力关系改变,也能作用于具体行为者指导其行为。观念从宏观视角对制度变迁作出解释,行为者则从微观视角对制度变迁作出解释,权力结构在制度中链接了宏观观念与微观行动者,搭建了中观维度解释制度变迁原因的桥梁,串联起了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权力结构、行为者与观念搭建了多层次的、互动的解释框架来分析制度变迁,属于图1 中的制度变迁动阻力机制部分(具体如图3所示)。
      1.权力结构
      政治行为体之间的权力较量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之一。在社会治理体制变迁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要素分配、运行路径等是观察制度中权力结构的重要角度。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全能式政府操办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用单位和公社将个体及社会力量纳入政府治理中。改革开放后,政治与经济领域的改革为社会悄然松绑,社会力量开始萌芽。政府利用分类控制的方法,以行政力量吸纳社会,培育可控制的社会力量、抑制不可控制的社会力量。伴随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新时代下政府与社会又在不断融合。
      从权力关系来看,政府与社会的权力关系从始至终都是不对等的。时至今日,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但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的地位已经有了显著提升。正是在政府的引导、培育下,社会不断完善发展。社会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对政府认同,中国社会对政府一直保持着高度认同,不论是中国的基层自治体系还是社会组织,都紧紧依靠着政府、接受政府的管理。

      2.行为者
      历史情境中的行为者由于自身利益、认知水平而产生的行为,与现有制度的互动也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之一。行为者的行为是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不同的行为者、不同的选择交汇催生了制度变革。决策者的强力推动也可以促进制度的变迁。政府是制度的供给者与探索者,在制度供给非均衡时,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就会产生新制度安排的动力。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工作中,基层地方政府会发现社会治理实践变化产生的新制度需求,继而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地方政府的创新探索又会逐步被旧制度吸纳,产生渐进式的制度变迁。中央政府选择性地采纳地方政府创新,并在地方进行试点,择优吸纳进现有的治理体制。在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功能上互补,社会组织也是在与旧制度不断博弈的过程中萌生与壮大的。社会组织往往能起到前哨式的强推动作用,号召公民参与社会合作,倒逼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必然会带来权力的重新分配,再造利益格局,既得利益群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成为制度变迁的阻力。旧制度的获益者会反对导致自己失去利益的新制度。但利益格局的固化会压抑社会创新、扩大社会不平等,继而遏制社会发展动力。70余年来社会治理体制的数次重大制度变迁,都是顶层设计者从根本打破原有利益格局的变革。

      3.观念
      观念影响行为者的行动选择。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萌生于传统社会的本土理论长期以“隐性制度”的方式作用于社会治理。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传统伦理的约束力不断下降,这也要求行动者顺势而变。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历年官方文件中,社会治理从管控到管理、从管理到治理的变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的变化。以社会组织为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由早期的严格控制到主动培育、合作共赢互补。公民对社会治理的态度也实现了从被动式服从管理到主动有序参与的转变。
      观念不仅能推动制度变迁,也能阻碍制度变迁。旧的、过时的社会治理观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不断自我强化,并阻碍制度创新。因此,制度变迁必须以相应的观念转变作为前提条件。

 


      五、社会治理体制变迁:总结与愿景

 

      70余年来中国社会治理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已然成为独立、自主的领域。基于历史事实与理论分析,中国的社会治理体制变迁表现以下三个特征。

      1.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与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结合
      林毅夫基于供求理论将中国的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法令式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自下而上的、在制度非均衡状态时行动者自发逐利引起的制度变迁。纵观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社会治理体制变迁,可以同时发现这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并行存在、相互嵌入,形成了底层诱致、政府补充变迁的特征。但总体而言,中国的社会治理体制变迁仍然以政府为主导、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流。
      不论是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建立起新政权还是改革开放后的渐进式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都以其强制性、规模性和理性的优势,解决了市场与社会中低效率的问题,使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因而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法令和政策主导了制度变迁的内容,通过增设各类组织机构为制度变迁提供组织保障,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和动员约束了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往往诞生在有广泛制度需求的土壤中,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例,人民公社瓦解后,基层农村进入短暂的管理真空状态,出于安全需求,一些自治性组织创新性地在农村萌生、运行,经过广泛的探索后得到了高层的关注和认可,政府择优将其转化为正式制度进行强制推广,从而完成制度变迁。1982年,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式被宪法确认,由此村民自治开始成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村民自治制度诞生于需求的诱致性变迁,是政府和个体的有效合作,既克服了个体有限理性,也保证了政府信息的准确性,体现了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中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的特点。

      2.体制韧性下的“断裂—均衡”演变
      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在变迁中经历数次重大转型、面临内外部多重挑战,仍然稳定运转、延续了基本结构,没有出现剧变。其根本原因是,中国社会治理体制能够在关键节点受到冲击、平衡被打破时,能够在 “断裂—均衡”式的渐进变迁中完成制度变迁,重回制度均衡状态,展现出强大的制度韧性。同时,也表明中国社会治理体制能够在动态中实现自我修复、自我调整,适应历史情境下的具体社会状况;能够自我创新、自我管理,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不断推动制度变迁,实现制度创新推。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韧性,一方面表明中华文明本身强大的生命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另一方面彰显了人民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怀有高度的心理认同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持有更高的接纳程度。

      3.观念引领与实践方式创新
      社会观念的宏观引领作用在社会制度变迁中亦不可忽视,其中政府的执政理念体现得尤为明显,使社会治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价值主导,实现了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严格而全面的管控是改革开放前社会治理的主要特征;1998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首次提出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2005年,社会建设成为“四位一体”总布局的一部分,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2013年后社会治理更重视社会公平,主张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经历了严格管控、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的变革,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升华。
      而执政理念又会直接对执政方式产生影响。社会治理方式是社会治理的实现途径,是社会治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方式明显地表现出从“单一”到“复合”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社会治理都由政府以计划指令的行政手段实现。在改革开放以后,市场调节手段开始出现,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在此背景下,政府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公共服务也开始出现。
      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在变迁中焕发了新的生命力,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社会治理体制需要不断改革自身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建立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思考两个重大问题:其一,如何有效地将制度顶层设计和制度稳定性结合起来,为社会治理提供持续的制度保障。其二,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已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结构,但中国社会治理的难度也在不断提升,社会复杂性与风险性超乎以往,在此背景下又应如何进一步优化结构中不同要素的分工协作?
      总之,制度建设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起到了全局性、根本性作用,我们必须重视制度作用,要积极构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以及保障民生、提高人民福祉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


臧雷振,潘晨雨:《中国社会治理体制变迁的轨迹、逻辑与动阻力机制——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11期,第3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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