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楼 | 承认的“矛盾”:巴特勒等人对霍耐特物化重构的批判 作者:洪 楼 来源:《学习与探索》 更新时间:2022-01-13

      2005年3月,霍耐特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以“物化:一种承认理论的视角”(Reification: A Recognition-Theoretical View)为题进行了泰纳讲座,讲座分为三次:“承认相对于认知的优先性”“作为承认态度之遗失的物化”“与评论者的研讨与讨论”。J. 巴特勒、R. 戈伊斯、J. 李尔作为讲座的评论者,分别对霍耐特的物化理论作出了批评,霍耐特也进行了回应。之后,该讲座内容在2005年和2008年分别以德文和英文出版,2008年的英文版首次收录了三位评论者的评论以及霍耐特的回应。霍耐特对物化的重构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至今仍不断有相关论著问世。因此,梳理三位评论者与霍耐特的争辩过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以及批判理论传统关于物化概念重新诠释的逻辑线索。由于他们的理论交锋涉及多个方面,有些方面的论证非常细致,按照霍耐特的说法,评论者们都致力于“解释学意义上的精确及公平”,因此,我们将分别对三位的评论予以考察,并探究霍耐特对这些评论的回应是否成功。


      一、采取另一个人的视角:承认的“矛盾”

      在巴特勒看来,霍耐特对卢卡奇物化理论的重构“既是对卢卡奇观点的批判性占有,也是一种实质上独立的反思”。在这一重构中,霍耐特引入了哲学、心理学和社会批判方面的许多当代讨论,但所有这些论述最终都指向物化与承认的关系问题,甚至可以说,霍耐特是以一种独有的方式引起对承认问题的关注。因为他将物化理解为一些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否认或忽视了“先在承认”这一具有优先性地位的实践活动。在一切可能的物化行为中,某种承认的痕迹依然保留下来,并且这种“共感参与的”或者“互惠性的”承认模式,作为本真实践的理想形式,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作为社会联结的构成性条件,因此,霍耐特的这种承认理论是一种与社会学观点区分开来的哲学人类学。巴特勒将这种“共感参与的”承认解释为“采取他人的立场”,而物化则意味着未能采取他人的立场,只以纯粹观察性的立场对待他人。但她认为,霍耐特关于物化与承认的诠释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以下我们将从九个方面呈现她对霍耐特的质疑和批评。
      第一,相较于采取他人的立场(这意味着与他人共感且参与的关系,即承认)和不采取他人的立场(这意味着“遗忘”与他人共感且参与的关系,即物化),不采取他人的立场却同时维持与他的参与性关系,这一选项是否可能?巴特勒认为,根据霍耐特的观点,这一选项是可能的。因为一些负面的情感倾向和表达(例如对他人的厌恶和施虐的冲动),仍然在存在论的“操心”的意义上呈现与他人的参与关系。但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再能够认为这种参与关系带有某种规范性的价值,或者说,我们不再能够把这种参与关系看作本真实践的规范性结构的来源。毋宁说,规范性要求是源自带有不同情感反应的伦理要求之间“协商”(negotiation)的结果。
      第二,霍耐特对承认关系在个体发生学上的优先性的论证,诉诸发展心理学的依恋理论(attachment theory)。但巴特勒认为,他只是有选择性地解读了这一理论。这就必然招致一些来自发展心理学内部的有力反驳。其一,在依恋理论中,究竟是依恋优先于他人与自我之间的差别化(differentiation),还是这种差别化优先于依恋,本身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霍耐特的内在矛盾在于,一方面,他肯定依恋优先于人与我之间的差别化;但另一方面,“采取”他人视角,则又必须首先预设我与他人之间的距离或差别。其二,霍耐特试图从婴儿—看护人(infant-caregiver)场景中发现某种原初的社会联结。但是,婴儿和看护人的关系为什么是一种“二人关系”(dyadic relation)而非其他?比如说,三人关系对于欲望、认同、嫉妒和地位等观念的形成似乎更为重要。并且人类学和社会学已经表明,存在多种形式的看护关系,孩子可以有多个依恋对象。比如,D. W. 温尼科特就将母亲的功能分配给不同性别的多个人。
      第三,霍耐特把情感牵涉视为本真实践的构成性要素,而纯粹的工具理性的抽离观察,由于忽略先在承认或情感牵涉,就可能显现为社会病态。但巴特勒反驳说,有些情形中,工具理性的抽离与情感牵涉并不那么容易区分开来。比如说,某人决然地终止与另一个人的关系并老死不相往来,这一行为可能是一种情绪激动的抽离。又比如,某人自愿成为他人愉悦的工具,并在其中感到享受。在这两种情形中,我们似乎都无法严格地把工具性与情感牵涉区分开来。即便我们在霍耐特的框架之内思考,也就是说,即便认可我们的抽离和观察能力使我们处于社会联结被摧毁的风险之中,并且认可物化是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历史性地发生的,那么,克服物化则意味着变革历史中的暂时性社会关系,回归一种恰好总是隐藏在工具性态度之下的本真的实践。巴特勒将这种意义上的本真的实践比做“阿卡迪亚式的愿望”,它在两重意义上先于社会性:一方面,它既是社会性的“基础”(foundation),另一方面,它又在物化条件下作为社会关系的“指南”(guide)而起作用。我们的社会联结必然包含着两种情感倾向:一种是侵犯、破坏和分离,另一种是依赖、无助和需要。然而“阿卡迪亚式愿望”的问题在于,它试图从一开始就对事情作出乐观的规定。假如我们赋予关爱以优先性,在一开始认定我们“必然地”是善的,而仅仅在某些社会条件下偶然变坏,那么,在巴特勒看来,这就是一种“卢梭式的幻想”。假如认为上述两种情感倾向“都起构成性作用”(co-constitutive)且有着“同样的作用范围”(coextensive),那么,我们就需要以此为基础再来考察“采取另一个人的视角”意味着什么。因为“采取另一个人的视角”这种互惠性理解的能力构成了承认的含义,从而在霍耐特的理论中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第四,霍耐特借鉴发展心理学的经验研究成果来支撑他对互惠性理解能力的阐述,但巴特勒则认为发展心理学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领域,不仅(如上文所述)需要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经验证据之间进行难以令人信服的取舍,还要在相互竞争的方法论之间作出选择并为之辩护。于是,更好的论证策略似乎就是,为上述经验研究的方法论找到某种哲学人类学的根据。霍耐特在此诉诸阿多诺的“模仿”观念。在《最低限度的道德》中,阿多诺说,“一个人只有通过模仿别人才能成为人”,并且认为“自我不应是本体论的基础”,“自我的优先性是不真实的”。霍耐特借此来论证只有通过模仿第二个人的视角,才能形成自我。然而,在巴特勒看来,模仿却开启了新的问题。既然模仿先于自我,同时在模仿的过程中又逐渐形成了自我,那么,这中间必然包含着差别化的步骤。也就是说,自我的形成必须要克服对最初印象的模仿(比如对看护人的微笑、抚摸、沮丧等情绪或动作的回应),这种对最初印象的模仿可以看作是一个过渡性阶段。这里所隐含的对霍耐特的反驳意见是:模仿先于“我”的形成,那么模仿就不等于“采取另一个人的视角”,因为这里还没有“我”,因而这种最初的过渡模式也不构成“对他者的不同性之承认的环节”。并且巴特勒还指出,当代许多心理分析理论家都表述了类似的观点,即原初的关系先于“自我”的形成,但彼此差异甚大。因此,霍耐特若要从心理分析视角出发来支撑其立论的话,就必须处理和反驳一系列相互竞争的论述。
      第五,霍耐特似乎坚持,恰当理解另外一个人的表达就是恰当地作出回应。巴特勒则认为这预设了“表达与回应之间结构上的同态性,这种同态性具有高度规范性的特征”。但是,比如说,一个人脸上的痛苦表情,既可能引起另一个人的同情并试图缓解他的痛苦,也可能引起一种施虐的欲望去加剧这种痛苦,还有可能两者兼而有之。因此,假如只有同情(sympathy)才是对他人表达之恰当回应的话,我们就不是把承认看作先于认知的关系性(relationality),而是看作道德上“正当的”行为。这样一来,霍耐特就不再能够坚持本真实践领域与道德正当的行为领域的区分。
      第六,尽管霍耐特批判主体—客体区分的认知模式,但他依然强调人与外在客观世界的某种牵涉(involvement/Bezogenheit)关系,这种与客观的物的关系是以对另一个人的承认为基础的。霍耐特引证Hobson和Tomasello的观点论证说,在与看护人交往互动的心理发展过程中,“一个孩子一步步地并且通过第二个人的视角学会把对象感知为客观世界的东西,这个客观世界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思维和情感而存在”。巴特勒的批评是,如果儿童必须首先采取第二个人的视角,并且在这种视角中把对象感知为“客观世界的东西”,那么,在这一解释中,仿佛只有经历“自我中心主义”(egocentrism)的丧失,才能理解客观世界。尽管这种自我中心主义的牵涉是霍耐特并不赞同的,也并不把它视为真正的人类实践的原初模式,但巴特勒强调的是,霍耐特对心理发展过程的论证所预设的关系性态度,实际又是出自某种原初的自我中心主义。因此,“似乎正是由于否认我们与世界的牵涉,我们才能理解它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并且,由于最初的接触模式是二人关系即主体间的关系,因此,霍耐特通过第二个人视角形成的与对象的关系,不仅引入了客体的新的维度,而且还改变了客体的构成方式。
      第七,霍耐特依旧借助阿多诺的模仿概念,阐述儿童如何感知到独立存在的他人或者客观世界的属性:“这种模仿具体的第二个人的行动——它利用了力比多的能量,凭借赋予它额外的意义成分,这种额外的意义成分是所爱的依恋者在对象中感知到的——传递到了对象上面。在其力比多的专注中,主体向这个对象联结的第二个人的态度越多,对象最终在客观现实中显示的面向也就越多。”巴特勒的质疑是,如果模仿是指采取他人的视角,并且模仿包含着赋予他人以属性,那么这个他者至少部分地是通过孩子的力比多愿望和投射而建构起来的。这样一来,霍耐特似乎遇到了与卢卡奇同样的困境:一方面,“他性”(alterity)是由主体建构并带来的;另一方面,他们所坚持的“互动模式”(interactionist mode)意味着,只有在他者的分离和独立中,才可能存在对他者的承认和肯定。这样一来,似乎难以分清“在他者那里被模仿到的东西”与“赋予他者的东西”。换言之,自我与他者(对象)的关系问题并未澄清。
      第八,在霍耐特那里,物化是对先在承认的遗忘。巴特勒认为,如果这种先在承认(以“操心”的方式与人发生关联)先于认知,并且与意识有共同的作用范围,那么,其真假就不依赖任何具体的经验条件。同时,对于“先在承认”,我们似乎只能预设而无法给出“证明”(proof);或者如霍耐特所言,只能将其当作一种“有启发性的推测”。然而,如果先在承认关系的确是一切儿童抚养的必要条件,那么我们就必须考察它是否为真,并且注意不要将这种先在承认关系与经验层面上的承认关系混淆起来。
      第九,先在承认的“先在性”是在时间意义上而言的,还是在逻辑意义上而言的?就对儿童心理发展过程的叙述来看,这种先在性似乎是时间意义上的,它展现了单个生命的时间性发展轨迹。但这种先在性似乎同时又是作为人类社会普遍性关系的可能性条件,这样来看,它又是逻辑意义上的先在性。根据霍耐特的叙述,他赞成“先在承认”在时间和逻辑两个意义上的优先性,但巴特勒指出,这两个方面的先在性如何能够完全一致,霍耐特对此似乎没有明确的论证。


二、哲学人类学与社会批判视角中的承认

戈伊斯主要从哲学人类学与社会批判的历史叙事(这两种叙事方式会有部分重叠)的角度出发,评论霍耐特的物化理论。他将霍耐特的物化批判归入两种理论传统之中:一种是杜威所概括的西方哲学史的“理智主义”(intellectualism)传统,另一种是作为现代性诊断的社会批判传统。
理智主义传统总是试图找到一些构成人类生活方式之基础的本质属性,这些本质属性既使人区别于动物,同时又使人成为类的成员。理智主义的进一步预设是:人具有一种独特的理性能力,符合理性评价标准的信念形成了关于世界的正确认知,并且应当用这种信念来指导我们的行动。但哲学家们通常也认可人类心理的除理性之外的第二个领域,包括欲望、需要、冲动、情感等,以解释人类行为的动机,因为行动需要信念和欲望的结合。但在上述理智主义传统中,情感、欲求之类的东西通常受到理性信念的牢固控制,以免扭曲认知过程。然而,自18世纪以来,费希特和后来的德国观念论逐渐确立起实践对于认知的优先性。这一反主流的观点在20世纪的杜威、卢卡奇和海德格尔等人的哲学中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些思想家都尝试在“更为宽泛和先在的人类实践的语境”中讨论信念的形成与评价。戈伊斯认为,霍耐特的讨论正处于这一思想史背景之中。
与此同时,霍耐特的物化阐述还处于作为现代性批判的社会批判理论传统之中。自18世纪末以来,后启蒙社会的思想家(戈伊斯列举了席勒、马克思、涂尔干、尼采等)从美学、社会、政治、生存论等角度揭示了现代性的弊病,并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尽管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有一个相似之处,即如果社会批判不是道德化的,那么它还能诉诸什么?在现代的世俗化社会,显然无法诉诸宗教,亦无法诉诸对古代社会的乌托邦式的浪漫想象。
戈伊斯指出,霍耐特的兴趣在于将这两条路径——哲学人类学和社会病态诊断结合起来。而在此之前,卢卡奇在其物化批判中已做了类似的工作。根据戈伊斯,卢卡奇一方面并不把现代社会的物化病态诊断为道德不当;另一方面,他又将物化的部分原因归结为某种虚假的哲学人类学信念,即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行动者被鼓励从情感牵涉中抽离出来,将自身视为“纯粹静观的行动者”,并纯然按照工具合理性来审视自身的行为。然而,卢卡奇理论的缺陷在于,物化批判的基础是某种源自德国观念论的形而上学观点。在卢卡奇的物化阐述中,“历史”与“阶级意识”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历史观预设了某种并不具有现实性的人类学标准,预设了一种完全处于社会成员控制之下的社会;或者说,社会只是人的“镜像”(mirror image)。或如有评论指出的那样,“如果在此把‘历史’理解为黑格尔哲学中‘实体’概念的类似物,把‘无产阶级’理解为历史的主体—客体,‘无产阶级意识’便是一种类似于‘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的意识”。因此,在戈伊斯看来,霍耐特意图沿着卢卡奇的理论路径,在一个更为合理的哲学人类学基础上重构物化理论。而“承认”在此起到了关键作用,它既是认知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对物化的社会进行批判的理论基础。
在分析了霍耐特物化批判的理论背景之后,戈伊斯接下来对霍耐特关于承认的阐述提出了质疑。他先是辨析了承认(recognition)概念的三重含义。其一,recognize意味着“认出/识别”(identify)或“重新认出”(reidentify),它是在纯然感知的意义上而言的。比如说,“我认出了这是古罗马圆形剧场”,或者“我没有认出他来”。其二,recognize意味着“认可”(admit or grant),它表示一种公共讨论中的述行(performative)行为。比如,“某个政府公开认可或者不认可某一事态”。而霍耐特是在第三重意义上使用“recognize”的,在这里,承认是一种“原初的存在形式”,在这种存在论形式中,我们怀着某种情感上的关切而与他人、自我及外在自然环境打交道。霍耐特借鉴海德格尔、杜威和卢卡奇来论证某种原初的先在承认的论断。但戈伊斯指出,这样一种先在的承认、操心或关切由于是“准先验的”(quasi-transcendental),因而我们如何具体地对个人、群体或自然采取何种行动(比如任何程度的羞辱、冷漠或伤害的行动),都似乎对之没有任何影响。因此,霍耐特的先在承认范畴的问题在于,由于它失去了任何规范性论断的效力而无法被用作社会批判的恰当基础。
戈伊斯赞同霍耐特的地方在于,社会批判不应当回到传统道德哲学的社会批判,在此戈伊斯援引杜威对传统道德哲学的批判。杜威认为,传统道德哲学试图将各种各样的道德洞见还原为某种单一的、固定的目标、义务或价值,然后将其作为对于一切个体行动的道德要求,但实际上则是牺牲大多数人以服务于少数精英阶层的利益。而杜威则进一步对传统的哲学伦理学进行了实用主义的改造,认为伦理学的目标不在于找到某种根本的或最高的伦理原则,而在于找到改进我们的价值判断的科学方法。我们在实践中不断试验我们的价值判断,然后根据其后果对这些判断进行修订。戈伊斯认同杜威的这种实质上非道德化的社会批判路径,但他认为霍耐特的尝试并不成功。


三、承认之含义的“滑动”

李尔首先指出,在一般的论证中,比如“所有的A都是B,所有的B都是C,因此所有的A都是C”,如果出现了中项是“滑动的”或者“多义的”,那么这个论证就是有问题的。而在他看来,霍耐特的论证过程也出现了“承认”之含义的“滑动”或不一致。李尔区分了霍耐特那里的“承认”的两种含义:一是“作为任何真正发展之必要条件的承认”(recongnition-as-sine-qua-non for any real development);二是“作为健康人类发展之范式的承认”(recognition-as-paradigm of healthy human development)。前者涉及与他人的情感—认知牵涉的最低条件,后者涉及实现人类福祉或人类繁荣所要求的能力。
针对霍耐特把物化理解为对第一种承认的违背,即对存在论意义上的“先在承认”的遗忘,李尔举出了两个反例。第一个反例是,有一些擅长洞察他人的动机、欲望和计划的自我中心主义者(narcissist),为达成自己的目的而巧言令色,使用一些富含情感的承认语言(比如理解你的难处,尊重你的多样性等),甚至鼓励人与人之间的承认关系。李尔借用“仿真的人格性”(as-if-personality)的说法,称这些人为“仿真的承认倡导者”(as-if apostle of recognition)。在这里,并非纯然是将他人当作物来对待,而是也考虑到了他人的人性。这里也没有采取对他人的抽离的中立的立场,反而像饥饿的狮子时刻操心着刚出生的羊羔一样操心着他人。这一做法或许在上述第二种承认的意义上是不当的,但很难说它犯了某种存在论的错误(“遗忘了承认”)。第二个反例是,北美原住民部落的战士有时会吃掉战败的敌人的心脏,以作为复仇和威慑。这里的威慑也包含着一种独特的承认形式,因为吃掉对手的心脏意味着承认敌人的勇敢,并将这种勇敢据为己有。在这种“独特的人类共在形式”中,似乎也没有证据表明,我们遗忘了“自孩提时期就有的对他人的承认”,因而也没有某种存在论的错误。
除了上述两个反例之外,李尔还从如下四个方面对霍耐特的物化理论展开批判。第一,他认为,霍耐特借鉴发展心理学成果来支撑其社会理论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但发展心理学关注的是“发展”,也就是说,发展心理学家一般关注的是“作为发展范式”的承认模式,而非“作为必要条件”的承认模式。因此,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发展心理学家所发现的可能并非人类承认本身的必要条件,而是人类心理之发展范式的条件。如果成年人没有形成那些“作为发展范式”的承认能力,我们有可能会去探究何种社会性原因导致了这般结果,但这种探究并不预设他曾经运用过那些能力,也无需预设任何存在论意义上的承认能力。
第二,李尔指出,霍耐特论述的总体结构是一种类似堕落—拯救的世俗化版本:存在着一些先在的、好的(good)境况,然后由于某种破坏或扭曲,于是我们就处于一种坏的(bad)境况中,但仍然存在某种救赎的希望,恢复那种先在的好的境况。这里的步骤是:先在承认—物化、承认的遗忘—解放、物化的克服、承认的恢复。李尔认为,霍耐特借鉴的不同论证路径似乎都遵循了这一总体的论证结构。但是,这一论证结构的主要缺陷在于,赋予了先在境况过多的“好”(goodness),然后以此为基础批判当前的坏的境况,并就我们应当如何行动给出指引。以霍耐特论证所依赖的发展心理学为例,李尔的质疑是:尽管他赞同霍耐特的论断即带有情感的承认能力是婴儿心理发展的关键,然而,正如D. W.温尼科特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厌恶能力(capacity to hate)——婴儿对母亲的愤怒、操控、惩罚等——也是心理发展的关键部分,在这里,婴儿通过操控、挑衅等方式而承认母亲作为一个他者的独立性。这样一种先在境况并非是好的。因此,在李尔看来,霍耐特(以及卢卡奇)的社会批判预设了某种原初的、先在的境况是好的。但可能存在的情形是,原初的境况是某种好与坏的“混合体”(mixed bag),我们不仅对他人保持着仁爱的同情心,而且还带有贪婪、攻击性、嫉妒等情绪。或者还有可能的情形是,我们发展对他人的承认能力最终是为了满足某种攻击他人的冲动,因为攻击性的冲动也一直是人类生活中的事实。一种社会批判理论可能会预设下面这一观点,即人从根本上来说是善的并且总是倾向于善待他人,但由于某些社会形态扭曲了这一根本的人类倾向,因为社会组织和文化作为“第二自然”塑造了人类心理。这一看法可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受弗洛伊德的启发,李尔认为,这一洞察也有可能使我们忽视我们自身的恶的倾向,让我们以为真正的问题只是在于社会形态。但李尔强调,其意图并非是要否定社会批判的必要性,而是警惕宏大的社会批判有可能会让我们忽略其他重要的考察维度。
第三,在补充评论中,针对霍耐特关于自我物化的侦探主义模式的批判,李尔给出了论证上的质疑。侦探主义把自我关系描述为一种认知过程,“主体被设想为一个侦探,他对自己的欲望和情感拥有优先的知识,因为他已经探究了自己的精神世界并‘发现了’这些欲望和情感”。霍耐特认为,我们不应把侦探主义理解为自我精神状态的原初模式的错误描述(他所借鉴的“侦探主义”一词的发明者David Finkelstein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该术语的),而应理解为有缺陷模式的恰当描述。但何为“有缺陷的自我关系模式”?李尔区分了这一表达可能具有的三重含义:(1)一种有缺陷的存在论状况,自我关系的缺陷在于把自我构成视为与物类似的东西;(2)一种关于自我关系的不充分的、错误的阐述;(3)一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现象,比如说,一种过分严苛的个性可能是一系列社会文化因素的产物,但反过来这一个性又进一步助长了这种社会文化环境。霍耐特的论述——主体“把自己的欲望视为有着固定的和永恒的特征,这一特征有待发现和静观”——符合上述的第一重含义。因此,如果有人要接受心灵哲学中关于精神状态的侦探主义描述,那么,他就必须“将与其精神状态的关系”看作是仿佛与“某种固定的和被给予的东西”的关系。李尔的反驳是,其一,侦探主义的描述有可能是错的,即错误的认识是有可能的,所以选项(2)不应被直接排除。其二,即便侦探主义的描述是正确的,也不一定会得出霍耐特的结论即把自身精神状态看作是“固定的和被给予的”,因为精神状态并非是严格地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外在世界不断地输入而产生不同的反应。作为侦探主义者,我依然可以去追寻这些变化是什么。
第四,李尔指出,存在论批判总是倾向于认为所批判的社会怂恿其成员犯下某种根本性的错误。假如某种社会不公正的确是不把人当人,那么这种批判将是准确的。但问题常常不在于不把人当人,而在于“糟糕地”对待他人(treating badly as persons)。此时需要的是伦理批判,而非存在论批判。并且存在论批判还有一种“怀旧”(nostalgia)的倾向——仿佛现代世界开启了某种存在论的错误关系,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前现代社会,就知道存在更多的以像物那般来相互对待的方式。


四、霍耐特的回应

在回应中,霍耐特指出三位评论者的批评指向了同一个方向:他的物化批判理论依赖一种过于乐观的哲学人类学,把太多的主体间的同情注入到最初的人类情境中。对此,他给予了否认,并澄清他的观点:作为人类交往之必要前提的承认,并不蕴含与他人交往的规范性含义或积极态度。霍耐特的回应主要分为两个步骤:先是进一步澄清他的物化概念所依赖的“一般参照框架”,也就是关于基本承认的阐述,然后讨论关于物化的具体问题。
霍耐特首先区分了“物化”与“工具化”(instrumentalization),并特别强调他是在“字面意义上”使用“物化”这一术语。他指出,“物化”意味着忽略他人的具体的人类特征,把人当作物来对待;而“工具化”则意味着把他人仅仅当作达成某种自我中心目标的手段,但并不必然从他人的人类特征中抽离出来。若按照这一严格的区分,那么相比于“工具化”,“物化”所能应用的范围就狭窄得多,它甚至只能出现在一些极端情形中。比如说,在奴隶制中,劳动者被当作纯然的物来对待。在霍耐特看来,物化批判不能仅仅诉诸道德规范,而必须诉诸构成一切道德讨论之基础的根本条件,“物化他人不仅仅是指违背了某一规范,而是犯了某种根本的错误”。因此,既然物化是指违背了社会生活世界的必要前提条件,那么就有必要在社会存在论意义上澄清人类主体之间互动的根本条件。
对于上述根本条件的界定,霍耐特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要避免相对化,要从足够普遍的或形式的规定出发,防止把文化上的特定偏见作为出发点;另一方面,要避免形式化,因为这些规定不能太过空洞,否则无法适用于任何具体情境。他从卢卡奇的做法——将物化与纯粹中立的观察者立场等同起来——中获得了启发,并找到了一种存在论的诠释,即某种生存论的牵涉或同情是人与世界之关联的原初的、“完好的”形式。霍耐特认为,类似的诠释也可以在海德格尔(“操心”)、杜威(“质性经验”)、萨特和梅洛-庞蒂那里找到。总之,他认为所有这些思想资源都可用于支撑这一论断:“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承认优先于认知”,物化则是对这一“排列次序”(rank order)的违背。
霍耐特认为三位评论者没有聚焦其论证的核心论断,即承认相对于认知的优先性,而是聚焦承认概念的含义,聚焦于在承认关系中所预设的乐观前提和规范性取向是什么。对此,他认为可以通过“阐明基本承认概念在一种关于人的主体间理论当中的位置”来给出答案。
他首先澄清,用“同情”“操心”“牵连”(affectedness/Betroffenheit)等术语来诠释“基本承认”概念的做法,只是一种理论策略。由于在卢卡奇、海德格尔和杜威那里,这些术语都已包含一种生存论的意义,所以他的工作是进一步将这些术语理解为“某种先在的和基本的承认形式的结果”。基本承认形式本身并不包含任何规范性的关切或尊重,也不包含积极的、仁爱的情感。所谓“情感性的同情”或“先在的认同”这种表达仅仅为了引起我们对这种承认的“非认知性质”的关注。在这种承认中,我们对他人所采取的立场涉及的是情感领域。因此,这种基本承认形式就与巴特勒所说的“参与者视角”区别开来,后者指涉我们对他人行动理由的认知条件。因此,生存论意义的承认形式,是我们“前认知地”(precognitively)或“前述谓地”(pre-predicatively)采取的立场,这一立场是参与者视角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
既然基本承认立场本身不带有任何规范性取向,不能决定我们对他人所采取的具体立场的“方向或格调”(direction or tone),那么,各种带有规范性的承认形式又是从何而来的呢?霍耐特的答案是,“由基本承认所开启的生存论经验图式在历史中得到‘填充’”。霍耐特在此明确断言,要在《为承认而斗争》所描画的承认结构中“插入一个承认阶段”,它是一种“先验的条件”。也就是说,先有了对他人的生存论的“同情”或“牵连”,然后个体才能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步学会把所在社会的文化上具体的承认规范内在化。这些内在化的规范调节着我们相互之间负有的规范性期待。并且随着某些规范逐渐制度化,逐渐形成了社会发展的某一个时期的道德文化,这种道德文化环境构成了我们的社会生活的“第二自然”。
在进一步澄清先在基本承认的含义之后,霍耐特才转向对物化的讨论。既然物化作为一种“不常见的”(improbable/不大可能发生的)社会情形,其实质并非违背现有的承认规范,而是“废止”(annul)生存论意义上的基本承认,因而对霍耐特来说,复兴物化范畴的困难在于,解释基本承认消失的原因所在。正如对物化含义的解释那样,霍耐特又从卢卡奇关于物化的社会病原学的讨论中获得了启发。但他更多地是吸取其论证形式而非内容。也就是说,他并不像卢卡奇那样认为纯粹的商品交换活动引起了物化,但他认为,其中所包含的解释路径——当某种高度片面的实践形式成为了一种持续的、制度化的惯例时,就可能成为物化的社会原因——可以得到更富有成效的运用。在这种制度化的实践形式中,我们否认给予每个人的先在承认,并且从每个人的“质性”特征从抽离出来。霍耐特认为,这是目前他所能想到的关于基本承认之消失的最合适的解释。
当然,还需要对作为“承认之遗忘”的物化的社会现象做进一步分析。在回应中,霍耐特给出了一个例子,即战争中的行为。在他看来,这个例子比泰纳讲座中给出的网球运动员的例子更好地展现了物化的实践形式或“片面的实践”。在战争中,“消灭敌人”成了独立的目的,以至于我们完全忽略了他人(甚至并不直接涉及的妇女和儿童)的人的性质。所以,所谓“片面的实践”是指某一单个的、纯粹观察的目的变得完全“独立”并支配我们的行为,使我们与他人的生存论的共鸣完全消失。甚至“情感冷漠”在这里都不足以描述对他人的生存论的否定,而只能使用“物化”。
霍耐特坦承,巴特勒的批评使得他修订了对物化的诠释,即不再笼统地把中立地观察的实践形式等同于物化,因为我们需要弄清楚不同的观察实践的目的之间的区别。比如说,发展心理学家对婴儿的行为进行观察、搜集数据,以了解人的某些能力的养成,这在霍耐特看来,不属于物化,因为观察是用于探索具体的人的属性,而只有在对他人的承认基础上,这些属性才是可理解的。而只有当某种消灭的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时,或者说成为独立的、唯一的目的时,才会出现物化。比如,战争中观察敌人地形的士兵,他对信息的搜集和观察完全是为了服务于消灭敌人这一目的,从而在“内省层面上”遗忘了敌人的人的属性。所以,一般而言,物化实践的实行意味着我们完全忽略同胞的人的属性。此外,霍耐特还特别强调物化实践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这些实践必须成为惯例和习惯。之所以加上这一条件,或许是要强调物化是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性病态,而非偶发的、孤立的情形。
总而言之,霍耐特认为,物化是“不常见的”(improbable),是一些“罕见的和例外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社会性程度为零”。甚至那种“想象的物化”,那种对待他人“仿佛”(as if)他们是纯粹的物的情形,在霍耐特看来,尽管它们是“更为密集的”(more intensified)人类行为,但并非真正的物化。所以,只有那种真正地看不到对他人存在论意义上的承认的任何痕迹时,才是霍耐特所说的物化。因此,商品交换不是物化现象,除非契约双方所交换的商品是没有任何法律权利的人,比如现代奴隶制。最后,霍耐特说,对20世纪出现的种族屠杀的解释,才是其物化研究的主要动机。因为这种现象已经无法用道德判断来解释,而只能尝试用一种更新了的社会哲学术语——物化——来解释。


五、 评 论

尽管霍耐特在讲座中的论证侧重于先在承认相对于认知在生存论意义上的优先性,而三位评论者侧重于如何理解承认的含义,但在笔者看来,评论者不仅没有失焦,而且的确抓住了关键之处,因为如何准确理解承认的含义,构成了理解承认之优先性的前提。
三位评论者一致认为,霍耐特的承认概念中赋予了太多的乐观的人类学观点,并由此把先在承认与具有积极倾向的规范性承认等同起来。但由于我们在现实的经验过程中总是发现,人类学意义上的人的自然倾向并不只是具有积极的一面,而总是必然包含着消极的一面,因此,这种消极的一面似乎就构成了对霍耐特先在承认诠释的一种反拨。但霍耐特在讲座的回应中极力否认这一点,并断言先在承认只具有生存论的含义而不带任何规范性,它是比规范性承认更为根本的一个新的承认阶段,是《为承认而斗争》中所提出的具有规范性含义的形式人类学的诸承认类型——爱、尊重、敬重——的前提条件,这种根本的、非认知的、前反思的生存论意义,是规范性承认的先验条件。这一承认概念与霍耐特之前在《为承认而斗争》中关于承认之类型的划分相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一种承认形式不仅在个体发生学层面上,而且在范畴演绎层面上优先于上述三种承认形式,这一提法的首次清晰阐述出现在霍耐特关于“漠视”(Invisibility)的讨论中。在那里,霍耐特在对“漠视”(或“视而不见”)的分析中引入了一种具有“元行动特征”(character of a meta-action)的承认形式,根据这一承认形式,我们“述行性地”(perfomatively)地意识到自身有义务以仁爱的方式对待他人。换言之,这种承认形式不仅优先于认知,并且在其中,我们的“基本的示意表达”(elementary gestural expression)还包含着对他人作为自由的理智存在者的内在道德价值的直接感知,它是一切具体的规范性承认的前提条件。因此,这种承认形式包含着明显的与他人关系的积极肯定意义以及道德含义。但在《物化》中,霍耐特的表述发生了重大变化。尽管先在承认不仅优先于认知,而且构成一切具体的规范性承认的前提条件,但它已经不具有任何规范性的含义。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在霍耐特关于先在承认的诠释中,找到一些明显的带有积极倾向的痕迹。比如他说,“承认的立场体现了我们对于人或物本身拥有的价值的主动的、恒常的评价”,这一表述很明显与先在承认的非规范性特征相龃龉。
此外,霍耐特认为,不同物化现象的相似性在于承认的遗忘,但“它们的社会原因很可能有极大的不同”,并且“不同的物化面向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然而,对于这种将物化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离,并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必然关联的做法,可从如下这个例子进行反驳。比如,一位歧视女性(假如这是一种物化现象的话)的女性,很可能由于接受某种“意识形态”而对他人和自身都采取物化的态度。在这里,物化的不同维度(对他人的物化和自我物化)显然有着同样的社会原因,且彼此关联。而且霍耐特还说,“我将把这种与世界相关联的原初形式说成是最基本形式的‘承认’”,但物化若是指违背这种意义上的承认,那么我们也很难肯定地说不同的物化面向之间没有必然关联。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即便如霍耐特所言,这些可能引起争议的关于先在承认的诠释只是一种“理论策略”,但这种不带任何规范性同时又作为任何规范性承认之前提条件的“承认”,是对其承认概念之内涵的一种全新提法,甚至是对承认概念的一种“过度延伸”(overstretching),因而招致了一些难以避免的理论困境。并且霍耐特自己后来也似乎抛弃了这一说法,而至少回到了“漠视”中关于承认的界定,认为先在承认(尽管当时没有明确使用这一表达)必然包含规范性。比如,他在《承认:欧洲观念史的一个篇章》中指涉《物化》这一文本时提道,“对他人的规范性依赖,是我们提到真正的主体间承认所要求的”。但无论如何,霍耐特关于物化的“高度原创性”(哈贝马斯语)的诠释以及跨学科研究视角,使他在批判的社会哲学框架中,为试验性地拓展物化与承认的诠释空间做了一次有益的尝试。


洪 楼:《承认的“矛盾”:巴特勒等人对霍耐特物化重构的批判》,《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11期,第8—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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