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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运行法制化
日期:2010-08-28 来源: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论文名称:试论政治运行法治化

作者:冯向辉等

成果形式:论文

获得奖项:黑龙江省第十届优秀社科成果评奖论文二等奖

发表载体:《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6期  

获奖时间:2002年

作品简介:

政治运行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实现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约、影响政治权力行使两方面,因此,也可以称为政治权力的运行。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实践已经证明,政治运行法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衡量一个社会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只有实现政治运行法治化,才能解决现代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才能防止混乱失控现象的发生,从而使社会有序运转并不断发展。

一、法治化:政治运行的内在需求

法治作为一种法治理想(价值选择)、法治原则和制度(治国方略)、法治现实(社会状态),其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模式。而政治运行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离不开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

(一)政治运行民主性的法治需求

民主政治在运作上是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这种体制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政治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掌权者个人的意志和情绪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甚至政治腐败,损害权力所有者的利益。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制定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规范政治权力,确保政治权力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服务。

    (二)政治运行程序性的法治需求

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参与、政治权力运行、政治资源分配以及政治监督、政治冲突的解决等全部政治运行过程均表现为一种工序化、程式化、自动控制的状态。这其中,各政治主体都是服从角色安排、依照政治程序——规则、步骤和方式而开展活动的。而政治程序在现代社会中的制度化形式就是法治—— “制度化的解决问题的程序”。因此,政治运行需要程序化、法治化。

(三)政治运行高效性的法治需求

高效的政治运行要求以尽可能少的政治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政治效果。这就需要政治系统内的每个组成部分在法律的引导、规制下都活跃起来,发挥其功能。首先,公民主动依法参政,影响、支持现行的政治决策和立法,制止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毁法等破坏法治的行为,保障政治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实现。其次,国家机关和其他政治组织之间,中央、地方、基层之间按照法定的职能和权责界限接受、传递、处理和反馈政治信息,确保政治运行的有规则、有秩序和高效率。

(四)政治运行整合性的法治需求

由于各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往往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为了避免无谓的冲突,就需要政治运行中的整合,即把政治系统的各个要素、不同部分整合或组织为一体,这种整合是借助于法治进行的。法治之法可以提供评价各种利益的合理性以及调整冲突利益的标准,使各政治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稳定合作的局面。

二、法治政治:政治运行的逻辑起点

政治能否协调有序运行取决于政治方案——对政治主体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确定的优劣。就现代意义而言,科学的政治方案应该是法治政治,这是由现代民主制度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民主制度一般有两种类型: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或代议民主制。直接民主制,即“由全体人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它存在于地域狭小的城邦国家中。但现代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间接民主制或称代议民主制——人民通过选举把直接统治权委托给他们信赖的曾对他们有承诺的代表来行使,至多是在这种形式之内引入创制权和复决权等有限的直接民主因素。其缘由是,现代各国大多是地广人众的民族国家,已经不具备小国寡民、国事简单等直接民主的实现条件,而且直接民主制在复杂庞大的现代社会里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和权威贬值的政治后果,因此,间接民主制成了现实政治的必然选择。但是,间接民主的实现过程一直隐含着国家失控和公民任性的危险。为了防止和克服这两种危险,民主政治在其成长和进化过程中内在地形成了一种自我保护性机制——法治政治,即把民主和法治结合起来,依照反映公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治理国家和参与政治的政治过程。其主要特点在于:政治权力产生的人民性,政治活动的法律至上性,政治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以及政治权力及运行的受控性。

三、政治运行法治化的内涵

政治运行法治化,是各政治主体依法活动而形成的一个动态的、有序的和有机的过程。其实质是法律进行并实现政治统治。

   (一)作为目的的政治运行法治化

实现法治、秩序、人类生活的幸福、正义等是法治政治的理想追求,当然也是政治运行的终极性目标。为了把这些终极性目标变成现实,政治运行以法律目的的形式表现出来——把政治运行的直接追求和直接结果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使政治运行目的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迈向法治政治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赋予关于政治运行的法律文件一个“灵魂”,这个灵魂在实体内容上应符合 “良法”标准,即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道德性。

          (二)作为过程的政治运行法治化

作为过程的政治运行法治化有两个含义——法治政治规范的现实化和政治法律的程序化。这是政治运行法治化的重点。它包括政治参与法治化和国家权力运行法治化两个层面,其中国家权力依法运行可以说是重中之重,其具体要求是:(1)国家权力的取得合法化。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取得合法化具有两个要件:一是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二是权力取得形式的合法性。在法治状态下,国家权力主体往往通过选举制、考试制、限任制等法定形式才有了获得权力的资格。 (2)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权力主体为执行职能必须拥有权力,但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性,因此要通过立法对权力的职能范围以及运行方式等和权力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加以限制和约束。(3)权力主体对权力运行后果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消极地不履行法定权力和滥用、超越法定权力者,均需被追究责任。此外,政治参与法治化是政治规范现实化的另一个侧面,它至少有三点要求: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参政的权利和自由;二是把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便实际运作;三是建立合理的权利义务结构,依法整合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实际上,法治政治规范的现实化过程也是一个“从实体到程序”的过程。政治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若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也不能付诸实施。

(三)作为结果的政治运行法治化

这一过程包括政治心理法治化、政治制度法治化、政治组织法治化和政治秩序法治化。(1)政治心理层面的法治化,包括政治价值观、政治思维方式、政治上的精神情感和性格品质、政治素质能力、政治道德、政治思想等等无形的心理层面的法治化。这是政治法治化的一个内向运行过程,是法治政治运行的重要心理条件和驱动力。政治法治化实践的推动以及自发性发展外,主要是通过政治社会化实现的。(2)政治制度层面的法治化,主要指政治现实的规范化或政治程序的法律化和政治规范的理想化。政治运行中的法律制度,一定要适应社会程序政治的需要适时加以立、改、废,不断地由现实法向理想法接近,使政治法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终极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载体,完成其使命。(3)政治组织(如政党、议会、行政机构、法院等)的法治化。其表现形式很多,如政党法治化、立法组织职业化、执法组织形成只向法律负责的文官系统、司法独立等等。(4)政治秩序的法治化。政治运行秩序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这里的合理性是指政治权利(自由)和权力的正当行使秩序;合法性是指这一秩序是政法规范体系经过法制运动过程而形成的。政治法律秩序总内含着政治冲突、权益纷争以及违法犯罪等因素。因此,政治秩序的有序化状态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也正是这种相对性,才使法治政治的自觉运行成为必要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