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作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更新时间:2016-12-14

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院党委决定,由院领导带队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二、检查内容
      1.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情况。在反腐倡廉建设中,领导班子承担起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到本部门各项工作总体规划,坚持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情况。主要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抓好班子和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工作的反腐倡廉建设,做到管事和管人相结合情况。
      2.遵守党的纪律情况。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3.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干部选拔、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谋取私利等问题发生情况。
      4.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在加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在贯彻院党委的部署,加强“五力”建设中,是否存在宗旨淡化、作风不实、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等问题;如何采取措施,转变作风,提高效能,解决存在的问题。
      5.加强党内监督情况。组织召开本部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监督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安排和各项资金使用上,是否做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党务政务公开情况。
      三、检查方法
      1.自查。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重点围绕规定的内容,逐项开展自检自查。全面总结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实事求是地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院纪委监察室)。同时,对自查情况要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2.重点检查。院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听取汇报。主要听取被检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二是述责述廉。在部门全体大会上,部门班子成员中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述责述廉。三是个别谈话。主要与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意见。四是问卷调查。主要采取不记名方式,对领导班子和成员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问卷调查。 
      3.反馈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督促改进工作。
      四、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组成5个检查组,每组4人,由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各检查组对应组长所分管和联系部门分别进行检查。
      检查从2016年12月13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安排,并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院纪委负责协调督办。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实施,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自查和迎检的准备工作。各检查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检查程序,坚持检查标准,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2.客观评价。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对被检查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3.结果运用。检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附件:略




省社会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博路1000号 邮编:150028 电话:0451-58670434 传真:0451-58670020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黑ICP备110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