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部门预算公开管理规定(2021) 作者: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来源: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更新时间:2021-03-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门预算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算。通过预算信息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社科研究和决策咨询效能提高。
      第三条 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及时、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形式规范。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财务处负责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为本单位预算组成,包括: 
      (一)单位概况。包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包括: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支出绩效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包括年度预算收支基本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部门预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算信息公开以单位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在批复后 20 日内由本单位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九条 按照预算公开管理文件规定要求,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博路1000号 邮编:150028 电话:0451-58670434 传真:0451-58670020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黑ICP备11001830